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自媒体在社会监督领域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我们经常在短视频平台看到当事人手持身份证实名举报的视频,其中有不少是涉及官员的。
最近,又出现了类似事件,一位年轻女子拿着身份证进行实名举报,请求宝鸡市有关部门认真核查。不过,举报内容实属罕见,甚至让人感觉十分诡异,因为举报人与被举报人之间是父女关系,女儿“亲手”举报父亲受贿1900万元,让人不禁产生了疑问,难道是现代版的大义灭亲?
先来看看举报内容。
这名女子提到了两位当事人,一是其亲生父亲,原宝鸡市保障房公司董事长顿莫某,二是宝鸡市养生协会主席曹某某。前者为受贿人,后者为行贿人,涉案金额为1900万元。
1900万元不是一个小数目,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贿数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而按照《刑法》规定,构成受贿罪且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换言之,举报人的父亲是有可能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的,我只能说女儿真是太猛了,这是想置贪污腐败的父亲于死地的节奏啊。
不过,在对这位女士表达敬佩之情前先要明确一点,其父受贿一案早已东窗事发且前几天刚在法院开庭审理。
很多朋友不太了解司法流程,简单介绍一下。
国家工作人员出现贪腐迹象时一般先由纪委介入进行纪律调查,查出问题后根据性质严重与否决定是否移交司法机关。上千万元的受贿额肯定是够得上犯罪标准了,所以顿某某的案子在纪律审查结束后会被移交给司法机关。反贪部门进行深入调查、取证后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之后再由法院开庭审理。
从纪律调查到移交司法机关到批准逮捕到提起公诉再到开庭审理,每一步都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所以顿某某受贿一事其实早就不是秘密了,更不是因其女儿的举报而受到调查,或者说女儿的举报对已经完成的调查取证以及之后的量刑、受罚等没有丝毫帮助。
那么这位大义灭亲的“女英雄”到底是出于什么目的公开举报自己的父亲的呢?从其举报内容中我们大致可以推断出来。
举报中除了提及父亲受贿1900万元这一早已确定的事情外还提到了作为行贿人员的宝鸡市养生协会主席曹某某,看来这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啊,真正的举报目标其实是曹某某。
行贿虽然也是犯罪但量刑处罚上相比于受贿要轻不少。
根据《刑法》第390条规定,行贿罪根据情节严重最多判到无期徒刑,最少可以判处拘役。此外,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提供的证据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重大立功的可以免除处罚。
司法实践中为了揪出更多的贪污腐败分子,司法机关往往会给予行贿人员更多的“司法奖励”,有点像我们在港剧中经常看到的“转作污点证人”的桥段。受贿对社会的危害性往往比行贿重得多,更不要说有些案件中存在受贿人员利用手中权力索贿的情节了,所以给予愿意爆料的行贿人员适当的“司法奖励”是很有必要的,不少重大贪腐案件的侦破是从行贿人员供出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犯罪嫌疑人开始的。
本案会否存在这么一种情况,行贿人员曹某某为了获得宽大处理主动交代了顿某某的受贿事实并提供了对定罪起到关键作用的证据,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发落,量刑较轻甚至免除处罚呢?
如果真是如此,那么曹某某还真是受贿1900万元的被抓的顿某某及其家属的“仇人”,看到自己的父亲不仅即将身陷囹圄还要吐出受贿款项并缴纳罚金,而行贿人却获得了宽大处理,作为受贿财产的受益人之一,女儿那叫一个气啊,想要借助舆论施压司法机关改变对曹某某的量刑决定。
说句不好听的,这次实名举报大概率并非为了正义,也不是大义灭亲而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报复。曹某某确实犯了行贿罪但他的行为属于检举揭发,从轻发落符合法律规定。我认为可以将女子的实名举报定性为针对检举揭发的报复,有那么点大家要死一起死的意思。
建议女子真要举报可以在公开庭审前进行,也可以讲一些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信息,如其父亲除了收了曹某某给的1900万元外是否还存在收了其他人钱的情况,我是很难相信原保障房公司的董事长在第一次受贿时就敢拿1900万元,或者只有这一次巨额受贿而已。
此外,顿某某被判刑后势必将要受到财产刑的处罚,一是要退还1900万元赃款,二是会被判以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的财产附加刑,金额估计在数十万元至数百万元之间。希望“大义灭亲”的女儿能够积极帮助父亲退赃退款及履行财产刑,而不是想方设法转移财产甚至像曲婉婷那样靠赃款在国外过着逍遥快活的日子。
实名举报对我国建立法治国家着积极作用,值得鼓励,但不能被当成裹挟司法的武器,更不能被用来作为达到不可告人目的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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