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单位每年组织员工进行体检,体检费用是否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单位每年组织员工进行体检属于此范围之内,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宁波税务)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入职体检。新员工入职体检系为保证新员工满足入职条件而发生,并非为职工卫生保建所发放的补贴,那该项费用是否可作为一般费用列支,而不作为福利费列支。不过,按照福建省税务局(2022-08-23)的答复,职工的入职体检费也应计入职工福利费,按照职工福利费的标准进行扣除。天津税务等也有类似的答复。
总之,企业为员工进行体检(含新员工入职体检)实际发生的费用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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