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开讲
文|焱夕照
编辑|焱夕照
前言
宋代(960年-1279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也是中国古代法制发展的重要阶段之一。在宋代的刑事审判中,证据制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本文将以宋代刑事证据制度为研究对象,探讨其特点和影响。
一.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的渊源
在唐代,由于缺乏完善的证据制度,司法官员往往凭借主观判断和口供等不可靠的证据来作出判决。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制度的完善,唐代末年开始建立以实物证据为主的证据制度。
到了宋代,由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刑事案件数量和种类都得到了大幅增加,因此证据制度也得到了更为完善的发展。
宋代的律令中规定了许多关于证据的具体要求和审查程序,例如《宋刑统》就规定了证据必须清楚明白,不得有疑似之处,不可凭空臆断,不可据传闻言等具体要求。
宋代还制定了许多司法制度,如律师制度、刑事审判程序等,这些制度都为证据制度的完善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总之,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的发展,是在前人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时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得到的完善和提高的。
在宋代刑事审判中,证据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极大地提高了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对中国的法制建设和司法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二.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的发展
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的发展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建立实物证据为主的证据制度
宋初时期,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制度的完善,刑事案件的审判逐渐从主观判断转向客观证据。宋初制定的《大宋律疏》中规定:刑事案件,必须立实据,并对证据收集和审查作了初步规定。
宋初的证据制度以实物证据为主,这是受到唐代和五代时期的影响,这一制度在宋代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2)规范证人证言的使用
在宋代,证人证言也是刑事证据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宋代刑律中规定证人证言必须有三人以上为证,证言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并且证人必须是知情人。
如果证人之间的证言不一致,就必须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宋代还规定,证人必须有担保人作为证明其信誉的保证。
(3)建立辩护律师制度
宋代中期开始,建立了辩护律师制度,被告人和其家属可以聘请律师代为辩护。律师在审判中不仅可以为被告人辩护,还可以提供证据和指证证人证言的不实。辩护律师制度的建立,使得审判更加公正,也为证据制度的完善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4)引入审判程序
在宋代后期,随着刑事案件的增多,司法官员在审判中出现了滥用权力的情况。为了保障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宋代开始逐步建立审判程序。
宋代末年制定的《大元律》规定了刑事审判程序,其中包括证据收集、审查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极大地提高了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从实物证据为主到辩护律师制度和审判程序的引入等多个阶段,这些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为宋代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提供了保障,也为后世法制的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三、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的运作
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的运作包括证据收集、审查和使用三个方面。
(1)证据收集
宋代刑事案件的证据收集由主审官负责。主审官首先应该审查原告的起诉书和被告的答辩状,并对案情进行初步调查。调查过程中,主审官可以传唤证人、收集物证和书证等证据。
证人证言必须有三人以上为证,证言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并且证人必须是知情人。物证指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书证则是书面证据。
(2)证据审查
宋代刑事证据审查由主审官负责,审查过程中应当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证人之间的证言不一致,就必须进行进一步的审查。
此外,主审官还要对证人进行审核,包括证人的身份、年龄、口才和信誉等方面进行审查。主审官还要对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范围进行评估,并确定证据的使用范围。
(3)证据使用
宋代刑事证据使用应当以证据的证明力为依据。主审官应当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范围作出判决,并在判决中说明证据的使用情况。
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主审官则应当作出无罪判决。在证据使用过程中,被告人可以聘请律师代为辩护,并对证据提出异议。如果被告人对证据提出异议,主审官必须对异议进行审查,并对其合理性进行评估。
综上所述,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的运作分为证据收集、审查和使用三个方面。在证据的收集和使用过程中,主审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定,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评估,保证刑事审判的公正和准确。
四、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的特点
宋代刑事证据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严格的证据规定
宋代刑事证据制度具有非常严格的证据规定,包括证人证言必须有三人以上为证,证言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证人必须是知情人等。
此外,宋代刑事案件中只允许使用书面证据和物证,不允许使用口供等证据形式。这些证据规定保证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效地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2)审查重视
宋代刑事证据制度中,审查证据的重要性被高度重视。主审官必须对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对证人证言、物证和书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
同时,主审官还要对证人的身份、年龄、口才和信誉等方面进行审查,确保证人的证言具有可信性和可靠性。这些审查程序保证了刑事案件的公正和准确。
(3)异议和辩护权的保障
宋代刑事证据制度保障了被告人的异议和辩护权。在证据使用过程中,被告人可以聘请律师代为辩护,并对证据提出异议。
如果被告人对证据提出异议,主审官必须对异议进行审查,并对其合理性进行评估。这些程序保证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审判的公正性。
(4)科学化
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的科学化程度较高。宋代法律家著作了大量关于刑事证据的理论著作,提出了很多有关证据的问题和处理方法。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的科学化,有助于保障刑事审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5)社会性
宋代刑事证据制度是与社会发展和时代背景相适应的。宋代的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种变化也反映在刑事证据制度上。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的特点与社会的变革相适应,体现了时代的特点和社会的发展。
五、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的进步性
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的进步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了严格的证据规定
宋代刑事证据制度建立了严格的证据规定,要求证据必须充分、合法、真实,同时规定了证人证言必须有三人以上为证,证言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证人必须是知情人等。这些规定有效避免了证据不足或假证等问题的发生,保证了刑事案件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注重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宋代刑事证据制度注重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主审官必须对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对证人证言、物证和书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这种审查程序保证了刑事案件的公正和准确。
(3)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宋代刑事证据制度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包括异议权和辩护权。被告人可以聘请律师代为辩护,并对证据提出异议。如果被告人对证据提出异议,主审官必须对异议进行审查,并对其合理性进行评估。这些程序保证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审判的公正性。
(4)科学化的证据处理方式
宋代刑事证据制度采用了科学化的证据处理方式,通过证据的审查和评估,有力地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宋代法律家著作了大量关于刑事证据的理论著作,提出了很多有关证据的问题和处理方法。
这些理论的研究和应用,为宋代刑事审判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支持。
(5)社会背景与时代要求相适应
宋代刑事证据制度是与社会发展和时代背景相适应的。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的特点与社会的变革相适应,体现了时代的特点和社会的发展。
六、笔者认为
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的发展是中国古代刑事审判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宋代刑事证据制度在证据规定、证据审查、保障被告人权利、科学化的证据处理方式和适应时代背景等方面具有很多特点和优点。这些特点和优点使得宋代刑事审判更加公正、准确和科学,有效地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为中国古代刑事审判制度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此外,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的进步性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发展。在此期间,中国的司法制度逐渐向现代化迈进,为后来的明清两代和近代司法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值得一提的是,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的进步性与时代背景密不可分。在宋代,由于商业繁荣和科技进步等因素,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这也带来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和挑战。对此,宋代法律家通过不断探索和完善刑事证据制度,试图寻找更加科学、公正和准确的解决方法,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需求。正是这种与时俱进的思想和实践,使得宋代刑事证据制度在当时得到了广泛认可和实践,并为后来的司法制度奠定了基础。
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的进步性在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通过建立严格的证据规定、注重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障被告人的权利。采用科学化的证据处理方式和与社会背景和时代要求相适应等措施,宋代刑事证据制度在当时得到了广泛认可和实践,并为后来的司法制度发展奠定了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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