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很多情侣在结婚前都会选择先同居一段时间,同居意味着一起面对柴米油盐酱醋茶的挑战,是更加现实的问题,一些情侣在同居后才发现身边这个人不是自己想要的伴侣。那么,在同居期间,双方的财产是属个人所有还是共同财产?解除同居后,能否适用婚姻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同居关系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重婚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个人所有?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第(18)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在一则案例中,蒋某和刘某在同居前,蒋某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购房总价款为240461元。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还款,至今剩余房贷款71438元。同时,双方还购买了一辆汽车,登记在刘某名下。在诉讼中,经司法鉴定部门做出评估诉争房屋价值为397800元,诉争小型客车的价值为68700元。最后法院判决,房屋归蒋某所有,由蒋某归还剩余贷款71438元,向刘某支付房屋补偿款163181元,汽车归刘某所有,刘某需向蒋某支付该车一半的车款34350元。
由此可见,在双方无法证明财产是由个人出资的情况下,同居期间所购置的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所有权归该方所有,但需用房子的现有价值减去剩余还贷金额后,向另一方偿还一半。车辆归登记一方所有的,也需向另一方返还现价值的一半。
诉讼小贴士
如果在同居期间,已经隐隐觉得对方不是你的最好选择,最后可能不能一起步入婚姻的殿堂,甚至分居时可能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来处理你们之间的财产的,应该尽早留心尽可能多地收集以下证据:
(一)能证明同居关系的事实;
(二)如果在同居期间购入的财产确实是你个人出资的,尽可能提供由你支付的流水记录,并证明该款项没有对方的部分;
(三)购入财产的合同;
(四)对方收入证明,等等。
同居作为爱情的升级,婚姻的缓冲,成为了越来越多人的选择,但是同居关系始终不同于婚姻关系,法律对同居关系的保护也弱于婚姻关系。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还是应该多留个心眼,理清同居期间购入财产的付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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