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开招标的条件,公开招标的公告要求

圈圈笔记 48

政府采购(Government Procurement)是指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通过公开招标或非公开招标等采购方式,使潜在供应商公平竞争,从国内、外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团体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

在政府采购中,根据采购项目的金额、类型、特点等因素的不同,国家制定了相应不同的采购方式。面对不同的采购项目,应采取哪种合适的采购方式,相信这是困扰很多采购人的问题。今天,张麻子就给大家从几个方面梳理下政府采购招标方式与非招标方式的区别及适用情形,供大家在政府采购实际执行中参考,如有不足,欢迎评论区指正补充。

一、政府采购方式分类

1、招标方式:

①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评审办法可采用最低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有且仅有一轮投标报价)

②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评审办法可采用最低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有且仅有一轮投标报价)

2、非招标采购方式:

①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评审办法为最低价法,有二轮或多轮报价)

②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是指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评审办法为综合评分法,有二轮或多轮报价)

③单一来源: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资格及符合性评审合格即为成交供应商,价格谈判采用协商制,可以多轮报价。)

④询价: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评审办法为最低价法,有且仅有一轮投标报价)

二、政府采购方式适用情形

1、招标方式:

①公开招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当地财政公布的数据为准,是指在标准数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完成)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具有普适性)

②邀请招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当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符合上述两种情况之一时,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2、非招标采购方式: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①争性谈判: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②争性磋商: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③单一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④询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三、各种政府采购方式的区别

1、投标供应商数量区别: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争性磋商、争性谈判、询价这几种采购方式在开标时,要求递交投标(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少于3名,否则项目废标。这里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如果原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所以争性谈判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2、等标期的区别:

①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不少于20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②竞争性谈判:不少于3个工作日。在实际操作中,一般从发公告当天到开标当天会相隔一周时间。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③竞争性磋商:不少于10日。注意这里时间单位是日,法定节假日也算在内。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④单一来源:单一来源论证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之后向单一来源的供应商发出采购邀请函,等标期时间没有明确法律规定,预留其制作投标响应文件即可,实际操作中一般是3个工作日。

⑤询价:不少于3个工作日。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3、程序不同: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因此,公示是单一来源采购独有的前置程序,但其他采购方式采购均没有此项要求。

4、澄清、修改期限不同:

①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②争性谈判: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③争性磋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④询价: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5、评审专家组成不同:

①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二)技术复杂;

(三)社会影响较大。

②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七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③竞争性磋商: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谈判小组和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都是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谈判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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